一、以下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1.原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①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直接发包项目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时间为准。”现变更为“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完工证明)为准【直接发包项目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完工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完工证明)上时间为准。”
2.原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7.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现变更为“7.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二、其他内容不变。
三、更正时间为: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