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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合同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 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特来电充电桩改造更新项目设计
工 程 地 点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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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受理编号: ****合 同 编 号 : ZCH-DZ-2025-000305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资质等级: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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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点击查看公司
设 计 人: 信宇****签 订 日 期 :2025年 月 日
****点击查看建设部
监制
****点击查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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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点击查看公司
设计人: 信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特来电充电桩改造更新项目设计
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 分项目名称 及设计内容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收费明细 | 设计费 (万元) | ||
数量 (面积㎡) | 方案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1 | 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特来电充电桩改造更新项目设计 | / | / | √ | / | 3.0 | |
合计 | 3.0 | ||||||
说明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用地红线及地形图 | 1 | 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 | 含电子版 |
2 | 设计任务书 | 1 | 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 | |
3 | 项目相关资料 | 1 | 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七河路公交首末站特来电充电桩改造更新项目施工图设计 | / | 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 | 纸质文件肆份,电子文档壹份 |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取服务费为:****点击查看
服务费用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 | 100% | 30000 | 设计人将施工图成果送供电单位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现行标准,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设计方承担设计责任。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送供电单位审查,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完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全额承担;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6.2.8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签字、配合产品加工订货、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设计意见。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处理意见。
6.2.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义务,因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均应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设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还)并向发包人支付二倍的设计服务费作为赔偿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延误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另行支付设计服务费20%的违约金。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定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已经支付给设计人的订金不予退还。
7.6因设计人违约,发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设计人承担。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外出考察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
8.7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 份,设计人贰份。
8.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不论是否签收,邮件在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签章页)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点击查看(盖章) 信宇****点击查看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湾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23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1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