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 2025年 4月 30 日,实际收到国盛(****点击查看**公司投资550万元,其他股东未实缴,根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时间:2052年8月15日。2024 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规定。“对于 2024年7月1****点击查看公司,过渡期后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从202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5年期限。调整后股东的出****点击查看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根据上述规定,****点击查看公司实收资本的认缴出资期限应为2032年6月30日。本次转让股权对应由转让方出资未实缴的3000万元,受****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方不再承担实缴义务。受让方未能按期缴纳出资,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进行正式投产运营;正在建设项目为一座66kv变电站、66kv变电站联网项目和10kv送出线路项目。 3、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点击查看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点击查看公司备查。 4、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5、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首期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各意向受让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0、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点击查看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