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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召开**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点:****点击查看东会议室(文苑大厦5层)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20人)
(一)消费者人员(10名)
陈子飞 男 居民
汪月环 女 居民
陈宏多 男 居民
胡晓燕 女 居民
叶华林 男 居民
朱 雯 女 居民
余端勇 男 工业企业代表
杨 青 男 工业企业代表
陈秋霞 女 餐饮企业代表
罗秀琼 女 餐饮企业代表
****点击查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于占君 男 人大代表
蒋淋琳 女 政协委员
****点击查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4名)
陈连国 男 ****点击查看管理局
陈永杰 男 ****点击查看建设局
钟诗露 女 ****点击查看民政局
杨为念 男 ****点击查看事务所
(四)经营者(4名)
张 弢 男 中海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综合市场主管
危 根 男 中海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综合市场管理
王名池 男 **中燃****点击查看公司 总助
陈玲芳 女 **中燃****点击查看公司 会计
三、听证人(3名)
**勤:县发改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上伟:县发改局价格股股长
严婷婷:县发改局价格股副股长
四、听证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点击查看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点击查看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制定**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适用范围
**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县**及乡镇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二)联动内容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作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2.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购气成本(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即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价组成;采用槽车运输与管输(门站价格)多气源,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购气价格。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
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三)启动条件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半年或一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购气价格6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则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20%,其购气成本累计12个月平均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上期应调未调折算价格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由供气企业依据购气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具体销售价格在不超过联动最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联动最高销售价格=上月购气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四)启动程序
1.管道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本机制进行测算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供气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达到启动条件的,提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查看政府同意后实施。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依机制进行调整,****点击查看政府同意。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2.价格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
3.非居民天然气联动销售价格发生变动时,应提前三天提供相关的****点击查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购气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核实销售价格。
4.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依据本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五)保障措施
1.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当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2.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3.为保障困难群众用气不受影响,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调整价格时享受相应的居民燃气价格优惠政策(每月每户免费供气5立方米,超过减免数量的按规定价格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