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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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内容:
1. 原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三节 8.1 结算综合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最后报价总价÷ 预算 总价) , 现修改为 结算综合单价 :遵循“同比例下浮” 规律:即总价最终下浮比例,单价需采用完全相同的比例进行下浮。
2. 补充说明: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子目,按本项目原中标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最终结算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