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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井****点击查看公司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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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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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认定的请示》(荣井源盐〔2024〕18号)收悉。
根据《****
点击查看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
点击查看委员会关于加快创**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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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能源局关于印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规定,我委于2024年12月6日****
点击查看公司就你公司在****
点击查看**服务中心内投资建****
点击查看电站进行现场认定,现批复如下:
一、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
点击查看电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1台800KVA变压器,4台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8把枪;1台14KW双枪交流充电桩,2把枪,共10个充电车位)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工商业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2025年底前,免收容(需)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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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