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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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点击查看 | 煤炭询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5-09-25 14:40:18 | 2025-09-28 14:40:18 |
产品名称(别名) | 热值(KCal/Kg) | 硫分(%)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
烟煤 | 4800 | 1.20 |
| 20000.00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点击查看煤场 | 到厂交货 | 汽运 | 到场验收 | 一票结算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10000.00 | 20000.00 | 无保证金 | 0.00 | -- |
交货结束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2025-10-30 23:59:59 | ****点击查看 | 结算付款方式 出卖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的煤炭并通过买受方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出卖方必须在下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税率为13%的煤炭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买受方将延期结算,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核对完票据后,买受方于4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或承兑汇票结算。 考核条款 一、煤炭数量、质量验收约定: 1. 煤炭数量验收约定:煤炭数量以买受方汽车衡计量的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2. 煤炭质量验收约定:煤炭质量以买受方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 其他相关事项约定: 3.1 买受方依据发电量、机组突发故障、库存、煤质需求变化、煤价市场变化、验收设备状况、环保要求等具体情况可调整发运量。 3.2 应出卖方要求,经买受方同意,买卖双方可共同在买受方处对煤炭质量验收进行采、制样监督。经双方工作方员共同确认的煤样,由买受方负责妥善保管。因铁路部门对煤车接卸时间有严格要求,为保障煤车接卸的正常作业,出卖方须在煤车到**到达买受方处,办理参与现场采制样监督相关手续后(如遇法定节假日,需提前办理),方可参与现场采制样监督;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进行采、制样监督的权利,认可买受方的验收结果。 3.3 为了保证煤质均衡稳定,供煤期间连续2日或当批次累计5日合同热值Qnet.ar-买受方收货热值Qnet.ar≥300 kcal/kg,买受方有权对出卖方采取经济处罚、暂停供应整改直至终止合同等措施,此间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由出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经济处罚,买受方有权在出卖方煤款中进行相应扣除。 3.4 若买受方在燃用煤炭过程中,锅炉出现大量结焦问题,出卖方需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买受方煤场,由买卖双方对煤质引起结焦问题进行共同确认,如确认为煤质原因或出卖方未按时到现场配合确认,买受方有权终止合同,出卖方应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5、6款等相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煤炭结算价格: 以下考核指标,均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值计价。本合同中的煤炭价格均指含税煤款加运费。 1.热值计价约定: 单位:Kcal/kg 热值区间 考核细则 0<=Qnet.ar<(合同热值-500) 吨煤按每1kcal/kg0.03 元结算。 (合同热值-500)<=Qnet.ar<(合同热值-400)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0.02) 元结算。 (合同热值-400)<=Qnet.ar<(合同热值-300)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0.015) 元结算。 (合同热值-300)<=Qnet.ar<(合同热值-200)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0.01) 元结算。 (合同热值-200)<=Qnet.ar<(合同热值-100)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0.003) 元结算。 (合同热值-100)<=Qnet.ar<(合同热值-50)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0.001)元结算。 (合同热值-50)<=Qnet.ar 吨煤按每1kcal/kg(单卡基准价格)元结算。 当日热值(Qnet,ar)扣款约定:合同热值Qnet.ar-买受方收货热值Qnet.ar≥300 kcal/kg按当日来煤量按乘以15元/吨扣款,当日验收结果记入当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 2.挥发分考核约定: 单位:% 基准值 考核细则 Var=基准值 Var<基准值时,挥发份(Var)每下降1.00%,吨煤扣3.00元,不足1.00%按比例计。 3.全硫考核约定: 基准值 St.ar= 单位:% 硫分区间 考核细则 St.ar<(基准值-0.20) 以(硫分基准值-0.20)为基准,含硫量(St.ar)每降低0.10%,吨煤奖0.6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20)≤St.ar≤基准值 不考核。 基准值<St.ar≤(基准值+0.10) 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2.0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10)<St.ar≤(基准值+0.20) 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4.0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20)<St.ar≤(基准值+0.50) 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8.0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 (基准值+0.50)<St.ar 含硫量(St.ar)每上升0.10%,吨煤扣10.00元,不足0.10%按比例计,并有权要求出卖方停止发运。 4.灰分考核约定:基准值 Aar= 单位:% 灰分区间 考核细则 基准值<Aar≤(基准值+2.00) 灰分(Aar)每上升1.00%,吨煤扣2.00元,不足1.00%按比例计。 (基准值+2.00)<Aar 灰分(Aar)每上升1.00%,吨煤扣4.00元,不足1.00%按比例计。 5.合同兑现率考核: (1)运输方式为铁路的,合同兑现率超出115%部分,不予结算;运输方式为公路的,合同兑现率超出100%部分,不予结算; (2)运输方式为铁路的,90%≤合同兑现率<115%时,不考核;运输方式为公路的,90%≤合同兑现率<100%时,不考核; (3)60%≤合同兑现率<90%时,考核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考核金额=(合同量×90%-实际到货量)×20.00元/吨; (4)合同兑现率<60%时,考核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考核金额=(合同量×90%-实际到货量)×40.00元/吨; (5)以上考核不重复。此考核款项从出卖方未结算煤款中扣除; (6)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及买受方变更发运量要求下减量的,不做考核。 6.每批次来煤有下列情形的,买卖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在煤款结算时,按该批次验收量考核50.00元/吨,并在供应商评价时根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评级,同时将该运煤车辆拉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厂: (1)所运煤炭中故意掺杂大石块和矸石等杂质的; (2)所运煤炭含有较多煤泥; (3)所运煤炭存在夹层、铺底、包芯等掺杂使假现象。 7.每批次来煤有下列情形的,买卖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在煤款结算时,按该批次验收量考核20.00元/吨,并在供应商评价时根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评级: (1)所运煤炭外观验视存在明显局部煤炭颜色不一致的掺配不均的情况。 8.出卖方煤炭到达买受方指定场地前,需向买受方提供灰熔点检测报告,同时,买受方有权对来煤进行灰熔点抽检,抽检时通知出卖方人员到场,费用出卖方自理,若报告结果低于买受方要求: (1)买受方有权在结算煤款中扣除5万元; (2)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停止发运。 备注信息 1、最小采购量:10000吨 2、报价或需求时间:72小时 3、提货方式:到厂交货 4、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报****点击查看公司账户缴纳20万元保证金,未缴纳者报价无效,中标后,****点击查看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入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5、二次谈判规则:由国电电力北****点击查看公司(简****点击查看公司)牵头开展、电厂配合,与所有入围供应商开展循环谈判,根据二次谈判报价结果按“价格低,数量大,时间早”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必须保留录音或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