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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2-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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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不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中华人民**国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应至少具有一项类似立式磨煤机供货业绩(单台磨煤机设计出力量(原煤)不小于90t/h)。 3.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品目号投标货物主机品牌制造商的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将否决其所有投标)。 3.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3.6投标人被列为失信主体或投标人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如有),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主体或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投标。 3.7 其他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规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2025-01-13 09:30:00 |
90天 |
暂无 |
520,000元 人民币 |
26,000,000元 人民币 |
其它评标办法 |
2025-01-13 09:30:00 |
市开标厅(一) |
待定 |
资格后审 |
否 |
0001-01-01 00:00:00 |
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