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大****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点击查看
**大****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就2025年06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北方港
4. 交货日期:2025-05-30 至 2025-06-20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点击查看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5-29 15:27:23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500 | <4,1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 | ≥1.3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8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25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相关定义
1. 装运港:指【北方】港或买方书面指定的其他**。
2. 目的港:指【**】港或买方书面指定的其他**。
3. 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 交货期限:指卖方完成全部交货义务的时间区间。
5. 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区间。
6. 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 煤炭数量及品质
1.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5】万吨±【10】%,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 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必须新煤,严禁过火煤)
序号 | 品名/煤种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焦渣特性 |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1 | 烟煤 | 4500 | 25 | 25 | 38 | 1 | 1200 | ≥48 | 25 | ≤2 | 5±10% |
3.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相应的煤炭:
【热值低于4100千卡/千克,收到基硫分超过1.3%,灰熔点低于1150℃,焦渣特性大于3】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三、 交货及运输
1. 交货:交货期限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0】日,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 】日内,买方向卖方书面提交《交货计划》(见附件1),卖方应按照买方《交货计划》通知的数量进行供货。
《交货计划》的具体交货日在交货期限以外的,若卖方书面确认的,卖方应按照买方《交货计划》通知的数量进行供货。
买方向卖方提交的《交货计划》调整供货数量的,买方应在《交货计划》规定的具体交货日之前【15】日书面通知卖方。
买方应在《交货计划》规定的交货日前【10】日书面报船。卖方应在收到报船当日对每船煤炭受载期和受载量进行确认,并书面回复买方。
2. 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
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船舶滞期: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承运船只到达装运港锚地后【1】日内使承运船只靠泊并开始装载,否则,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滞期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船舶滞期费计算。因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卖方未能按照《交货计划》指定的交货日交货的,视为卖方迟延交货。
4. 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船舶亏载,所亏煤量产生的运费由卖方承担。亏载值超过受载量的【10】%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基准价格与亏载量的乘积的【20】%计算出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补足。
5. 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作业费、**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 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 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2. 数量确认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以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载明的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
(2)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确定的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在交货日,买、卖双方同意,由双方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运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验收。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3. 特殊情况处理
如因装运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运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装运港与第一卸货港检测结果偏差>5‰(在买方未开舱情况下),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第一卸货港进行数量检测,以该检测结果进行数量验收结算。
卸货港买方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数量检测,以卸货港与装运港的数量差异除去正常损耗(装运港净重的【0.5%】)外的亏吨部分由卖方承担,不计入结算数量和价格金额。
(二) 质量确认:
1. 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 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小数点后三位数】。
(2) 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3) 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2. 质量检验:
双方同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运港】按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双方约定以方式( A装船采样、 B垛采)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初步验收依据。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采样现场进行监督。
3. 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3】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
4. 异议及处理:
买、卖任何一方在目的港的自行或委托化验结果与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种方式处理:
约定标准结算。即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以装运港、目的港的检验结果中数据较低的进行验收结算;收到基硫分(St,ar)在【±0.2%】(不含)以上,以装运港、目的港的检验结果中数据较高的数据确认质量。
(三) 检验费用:
装船港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船港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按吨计价】方式。
2.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4500-4700 | 【(元/吨)】 | 合同周期 | 固定价格 |
3. 质量调整价:
(1)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热值】 | 4700以上 | 【1千卡/千克】 | 【0.01元/[(千卡/千克)×吨]】 | 47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热值】 | 4300-4500 | 【1千卡/千克】 | 【-0.01元/[(千卡/千克)×吨]】 | 45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热值】 | 4100-4300 | 【1千卡/千克】 | 【-0.02元/[(千卡/千克)×吨]】 | 43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硫分 | 1-1.3 | 0.01 | -0.1 | 1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收到基硫分 | 1.3以上 | 0.01 | -0.2 | 1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六、 结算及付款
1. 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1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本合同约定的煤炭装至甲方船只,船只抵达甲方卸货港后,乙方将装货港检验报告,装货港交接清单、货权转移证明交于甲方,甲方于接到所有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结算手续,支付60%货款作为预结算款。甲方将整船货物全部拉运入厂后如无争议,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结算单,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结算单据开具货款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剩余尾款。
4. 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七、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的;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 中标量*10元/吨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未交付保证金的,卖方应于【签订合同】前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中标量*10元/吨 】元,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卖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交货物对应货款的千分之【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日仍未交付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和扣留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20】万元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分。】
4.【如卖方交货数量低于合同要求的交货数量最低下限值(即,【5】万吨×(1-【10】%)或卖方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即使已经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进行质量价格调整)或卖方迟延供货的,则应赔偿买方运费或亏载运费、船舶滞期费(具体的运费、滞期费按船运合同确定)。
5.【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拒收标准的,卖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费用外,买方有权选择拒收,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和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仍应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1】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1】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向【买方】****点击查看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点击查看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2. 联系人:魏三虎
3. 联系电话:158****点击查看6175
八、备注
受****点击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点击查看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点击查看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点击查看公司 收款银行:****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点击查看17111 税务登记号:****点击查看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点击查看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点击查看@cdt-rl.com